Films pour enfants

版权

版权和作品表演条件取决于各国法律。

版权法和作品表演条件取决于各国法律。 每个用户有责任确保了解其观看国家的相关法律。

作为例子,以下是允许在非营利文化和/或教育活动框架内进行公开放映的国家名单(非详尽列表)。

美国

1976年版权法,最后修订于1995年11月1日:第107条

尽管有第 106 条和 106A 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受保护作品并不构成侵犯版权。这种合理使用包括以副本或录音制品的形式进行复制,或通过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复制。它涵盖批评、评论、报告、教学(包括复制多份供课堂使用)、培训或研究等目的。 为确定特定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特别是其商业或非商业性质或其教育和非营利目的。 2) 受保护作品的性质。 3) 相对于受保护作品整体而言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 4) 该使用对受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英国

1988年版权法:第48章第34条

在教学机构内为教学目的向此类听众进行录音、电影的广播或放映,不构成可能侵犯版权的作品的公开广播或放映。

爱尔兰

2000年《著作权和相关权法》:第6章第55条

关于受保护作品的被授权行为:在教育机构活动框架内对作品的表演或执行、传播或放映。 1) 教师或学生在教育机构活动框架内,或教育机构内的任何人员在教育机构场所内,为教学目的向由教师或该教育机构学生以及与该机构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人员组成的听众进行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表演或执行,不构成对著作权造成损害的公开表演或执行。 2) 在教育机构场所内,为教学目的向第1)款所述性质的听众进行录音制品、电影、广播节目或有线分配节目的传播或放映,不构成对作品造成著作权损害的公开传播或放映。

加拿大

《著作权法》R.S.C. (1985), ch. C-42, 最后修订于2016年6月22日:第29.4条和第29.5条

教学复制:教育机构或代表其行动的人员为了教学目的在该机构场所内复制作品以便进行视觉呈现,以及为此目的执行任何必要行为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犯。 表演:以下行为若由教育机构或代表其行动的人员在其场所内为教学目的进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主要由该机构学生组成的听众面前进行,则不构成著作权侵犯: a) 由该机构学生主要进行的作品的现场公开表演。 b) 录音制品和构成该制品的作品或表演的公开表演,条件是该录音制品不是假冒品。 c) 通过电信向公众传播时对作品或任何其他著作权客体的公开表演。 d) 电影作品的公开表演,条件是该作品不是假冒品。

意大利

《著作权和相关权法》(1996年7月19日修订):第五章第52条

自由使用:在组织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者免费入场且如为作品的朗诵、表演或执行时,任何表演艺术家或执行者不获得特殊报酬的情况下,已公开的作品的公开传播是合法的。传播应导致支付合理报酬。对于青少年保护服务和作品、社会保护服务和作品、老年人援助服务以及社会援助给被拘留者的活动,以及学校活动,不需要支付此报酬,只要这些活动考虑到其社会或教学职能,仅面向有限范围的人员。

德国

著作权和相关权法(修订于1996年7月19日):第52条

公开传播:已出版作品的公开传播是合法的,当组织者不追求盈利目的,参与者免费获准入场,且如果涉及作品的朗诵、表演或演奏,艺人或表演者中任何人都不获得特殊报酬。传播应导致支付公平报酬。对于青少年保护服务和作品、社会保护服务和作品、老年人援助服务、社会援助受刑人服务的活动,以及学校活动,无需支付此报酬。

比利时

教育例外

Article 22bis, § 1, 3°: Fragmentary or complete reproduction on any medium other than on paper or a similar medium, when this reproduction is carried out for the purposes of illustrating teaching or scientific research to the extent justified by the non-profit aim pursued and does not prejudice the normal exploitation of the work. Article 22, § 1, 4° quater: The communication of works when this communication is carried out for the purposes of illustrating teaching or scientific research by establishments recognized or officially organized for this purpose by the public authorities and provided that this communication is justified by the non-profit aim pursued, i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normal activities of the establishment, is carried out solely by means of closed transmission networks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does not prejudice the normal exploitation of the the work.

印度

1957年著作权法(最后由1999年第49号法修订):第52条

以下行为不侵犯著作权:在教育机构活动过程中,由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表演、演奏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或放映、广播电影或录音制品,如果观众仅限于该工作人员和学生、学生的家长和监护人以及与该机构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员。

日本

1970年5月6日著作权法,最后由1995年5月12日第91号法修订:第38条

1) 可以不经许可在公众面前表演、演奏或朗诵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制作其电影版本,只要该表演、演奏或朗诵不以营利为目的,观众或听众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有关表演者、演员或朗诵者不因该表演或演奏而获得任何报酬。 2) 可以通过有线方式转播已经过广播的作品,只要该转播不以营利为目的,观众或听众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3) 通过接收装置对已经广播或通过有线方式传送的作品进行公开传播也是被允许的,只要该传播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观众或听众无需支付任何入场费。 5) 视听教育机构和其他由部长级会议法令指定的非营利机构,其特别目的包括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可以合法地通过出借该电影作品的副本来发行已向公众公开的电影作品,而无需向借用这些副本的人收取任何费用。